答:是屋宇署引用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第28條所賦予的權力,向業主送達: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進行修葺工程的命令。一般物業內之渠道維修保養是屬於業主,大廈牆身之直身渠道及地面沙井則由物管或法團負責,而政府只會負責街道之沙井。屋宇署如發現私人樓宇的排水渠或管道欠妥、不足或不衞生,導致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出露天地方、臭氣、水質污染、地面濕滑、蟲鼠侵擾、蚊蟲滋生或其他健康及環境危害,就可能會向業主發出《渠務修葺令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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